是国家科技部、省科技厅、市科技局等部门,针对企业或其他研究单位作出的一系列优惠政策,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,支持科技企业加强创新研发
价格说明:申请重点研发计划资金支持,认定服务费将按照资金总额的23%-33%收取,如需审计、知识产权、评审专家等服务,费用需额外计算。根据企业情况及认定难度不同,可申请适当优惠,认定服务费可待资金申请成功后再行支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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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技助力经济2020
申报日期:当年4月;
预计获得资金日期:当年12月前。
1.四川省“科技助力经济2020”重点专项推荐项目主要围绕助力经济复苏和四川省“5+1”现代工业、“10+3”现代农业产业发展,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、生物医药与生命健康、智能制造、新能源、新材料、现代农业、智能交通、资源环境、空间技术和社会事业与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和厅市会商重点任务,定位于支持一批覆盖国民经济主要行业的技术创新项目,特别是短期内能见到实效、对复工复产有直接带动作用的技术成果转化落地项目,以帮助一批优秀科技型企业克服疫情带来的短期困难。
2.项目由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牵头申报,每个企业限报1项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界定标准参考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,即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上注册,获得有效评价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。
3.按照科技部相关要求项目国拨经费建议按照50万元和100万元两档定额申报。
4.项目承担单位不超过2个,不设课题。项目实施周期为2年以内,内容不涉密。
5.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注册时间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。(须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)
6.项目负责人为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。
申报材料:
1.地方推荐项目申报书
2.附件:
(1)企业营业执照;
(2)知识产权证书;
(3)企业荣誉资质证书;
(4)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证明截图。
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
一、申报条件
(一)项目申报单位要求。
(一)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项目
1.重大项目
(1)申报单位应是在四川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。由企业牵头,产学研联合申报,高校、科研院所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参与项目实施,须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,且知识产权归属清晰,权利义务明确。
(2)申报企业自筹与申请经费比例不低于2:1,上年度销售收入应达到3000万元以上,项目实施期累计实现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。
(3)申报企业需具备良好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,有稳定的研发投入。
(4)转化成果必须是近五年取得的发明专利(含国际PCT专利、植物品种权)或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、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验收通过后的项目成果。
(5)转化成果应已完成中试或进入产业化初期,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,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。
2.重点项目
(1)申报单位应是在四川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。由企业牵头,产学研联合申报,高校、科研院所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参与项目实施,须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,且知识产权归属清晰,权利义务明确。
(2)申报企业自筹与申请经费比例不低于2:1,上年度销售收入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,项目实施期累计实现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。
(3)申报企业需具备良好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,有稳定的研发投入。
(4)转化成果必须是近五年取得的发明专利(含国际PCT专利、植物品种权)或获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、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验收通过后的项目成果。
(5)转化成果应已完成小试且已进入中试阶段,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,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。
3.培育项目
(1)申报单位应是在四川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。由企业牵头,产学研联合申报,高校、科研院所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参与项目实施,须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,且知识产权归属清晰,权利义务明确。重点支持“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”单位(见附件)以作价入股方式成立的初创企业。
(2)申报企业自筹与申请经费比例不低于1:1,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(或获得中试投资500万元以上),项目实施期累计实现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。
(3)申报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,有稳定的研发投入。
(4)转化成果必须是近五年取得的发明专利(含国际PCT专利、植物品种权)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获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、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验收通过后的项目成果。
(5)转化成果应已完成研发且进入小试阶段,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或以上,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。
(6)属于“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”单位(见附件)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成立的初创企业,申报项目必须经试点单位盖章同意确认,并提供正式的分割确权协议书。
(二)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项目
1.申报单位应是在四川省内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的机构,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专业化服务团队(原则上专职服务人员在5人以上)。
2.申报单位应具有两年以上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的经历,或是依托国家级、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成立的分支机构。
3.申报单位上一年促成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不低于10项,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,或已投入中试研发经费不低于300万元,或促成科技成果评估作价入股不低于300万元,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5家。依托国家级、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成立的分支机构,在成立两年内不受该条件限制,但经营状况需良好,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业务量(含技术交易额、中试投资额、作价入股额)每年递增10%以上。申报时需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。
4.申报单位为企业的,自筹经费额度与申请财政经费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1:1。
5.优先支持在年度转移机构评估中评估成绩为“优秀”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。
二、附件材料
(一)企业营业执照
(二)知识产权支撑材料
(三)企业荣誉资质
(四)自筹资金证明材料
(五)联合申报协议
(六)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
三、申报时间
8月
四、立项时间
次年2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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